各教学系院:
为做好2010届毕业生户籍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户口迁入我校的2010届毕业,按照我省大学生户籍政策,户口原则上迁回原籍。
2、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于5月20日前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按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3、未落实就业单位又不愿迁回原籍的,请于5月20日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院证明后交保卫处办公室,可以缓迁。
请各系院认真通知本系院毕业生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保 卫 处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