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办厅函[2011]66号)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申报《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1.成果奖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目前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2)在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决策服务和教育改革实验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二、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成果类型:应写明著作类、论文类和研究咨询报告等类别,主要合作者限填报5人以内。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三、申报截止时间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7份(申报评奖表1份原件、2份复印件,7份匿名活页评奖材料,参评成果7份,参评成就奖材料7份),一律用A4纸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于7月14日送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均可从以下附件下载或从全国教科规划办网下载(网址:http://onsgep.moe.edu.cn)。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doc
科研处
201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