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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日期:2015-01-22 16:58:38    打印本文

学校各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我校关于报名工作的具体安排,现将我校本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宣传及申报工作。

一、选派计划

2015年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00名优秀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其中包括“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5人, “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0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5人。

二、选派范围:

河南省本科高等院校正式在编教师、科研及管理人员。

三、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三)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6个月(国外留学单位为英国阿伯丁大学,成班派出)。

(四)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6个月(国外留学单位为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成班派出)。

(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3个月(国外留学单位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成班派出;研修主题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教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

四、选派专业领域和国外留学单位

(一)选派专业领域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和《河南省科技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专业领域。

(二)国外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

五、配套资金

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采用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同资助方式。配套资金比例为国家留学基金委承担50%,省教育厅承担30%,高校承担20%。各校配套经费按照每年实际录取人数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进行核算(平均每人15.6/年),并于20159月底以前拨付省教育厅指定账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由省教育厅汇总核准后统一拨付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账户。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允许向留学人员个人收取任何经费。

六、资助内容

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2.申请人应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基础。

3.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如无正式邀请函,需提供有接收意向的函件。申请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的人员无需提供邀请函。

4. 外语水平需达到《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外语水平未达到条件的被录取人员,须参加由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提供的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5. 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①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③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④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⑤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⑥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二)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60420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

①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岁(1965420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②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1975420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③申报“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英语骨干教师,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1970420日以后出生)。具体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④申报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专业课程骨干教师,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1970420日以后出生)。以下学科专业人员暂不能申报此项目:医学(含药学)、管理学、海洋科学、国际关系学、英语。具体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⑤申报“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中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时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1965420日以后出生)。具体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

八、申请办法

(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6日——42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应提交材料”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审核。

(二)申请者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具体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

(三)我校有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先由其所归属的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并在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其材料上报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综合楼306房间)。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经过校领导的审核批准后,按省教育厅的要求进行上报。

九、评审和录取

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首先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初审合格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结果将于20158月底公布,留学资格有效期限将保留至20161231日。

十、派出及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二)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地方合作项目将按照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国别进行评审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三)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及由基金委统一联系成班派出的录取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在办理“同意派出函”前,留学人员的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邀请函上应先经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然后到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字、盖章。

(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填写省教育厅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并由省教育厅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公证手续;

(五)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请各单位于2015422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综合楼306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燕芳

联系方式:0396-2879226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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