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自2016年7月起,市直财政全供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2%。由于2016年7月—11月个人已按10%缴存,因此,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在此期间的2%差额部分统一从12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财政应配套部分同比例执行。上述原因会造成12月份工资实发数额发生变化。
特此通知。
人事处 后勤管理处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