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正文
黄淮学院经营性房产招租公告
发布人:国有资产管理处   信息来源:   日期:2023-01-08 17:59:18    打印本文

    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以下称出租方)拟将医学院校区(位于驻马店市盘龙山路北段2628号)秋实苑一楼的建筑面积581平方米用房(现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并有意参加竞租的单位和个人实地考察,踊跃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产情况一览表

位置

建筑面积(

年租金最低限价

(元)

经营范围

出租期限

备注

医学院校区秋实苑一楼

581

175000

学生生活服务

3

不得从事餐饮业务

    二、报名条件

    1.竞租人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报名时,竞租人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竞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以上各项要求,在查验原件后需留复印件一套)。

    2.报名时竞租人须提供经营计划书一份,简要描述拟实施经营的范围、模式、营销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卫生、安全管理方案、服务承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格式自拟)。

    3.竞租人应遵守法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竞租人应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3 1  9 日至2023 1  11 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黄淮学院北校区综合楼216房间

    3.联系人:赵老师

    4.联系电话:0396-2853959    13839651755

    四、招租方式及评定原则

    1.公开招租,现场报价,报价高者成交。按照招租房产情况一览表提供的招租房产信息,竞租人现场填写报价单,竞租报价在年租金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加价,以5000元为加价阶梯,待填写完毕后当场宣布报价。若竞租单位或自然人报价低于所设最低限价的为无效报价,视为放弃本次竞租。若出现最高报价相同的情况,竞租人需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二次报价仍相同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方。若报价最高者放弃承租权,承租权顺延至第二名。

    2.报名截止后,如果报名不足三家,该处经营性房产本次招租不再进行。

    五、竞租时间、地点

    1.竞租时间:20231  12日上午9:00整(北京时间)

    2.竞租地点:黄淮学院北校区综合楼217房间

    3.竞租人在竞租现场提交竞租保证金贰万元整(现金方式提交,信封封装,注明竞租人姓名),竞租未成交者,保证金当场退还。成交后放弃承租权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履约保证金

    竞租人竞租成交后,当场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竞租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承租人要以转账形式交纳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上。

    七、其他事项

    1.本次招租房产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内租金不变。

    2.租金缴纳方式:租金一年一交,承租人以转账形式交纳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上。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在每个租赁年度开始30日前交清,逾期不交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装修方案和经营范围须经出租方审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依规经营;不得侵犯师生利益,不得进行充值消费活动。

    4. 承租方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所有经营相关费用自理,各种经营证照自行办理,店面装修和水电安装自理,室外装修须符合学校要求。

    5.承租方负责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积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6.竞租成交后,出租方以现有房产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期间的房产维修,承租方应在房产交接时查验房产质量,如有问题可向出租方反映,待房产修缮后再行交接。如在承租期内因房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履行期间因承租方原因终止,承租方需将该房产恢复原状,包括拆除装修部分及设施,将房屋腾空,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变更经营项目,不得将租赁房产转租、转让。如有以上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8.租赁期满后,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房产交接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若在合同期满前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或出租方整体规划需求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实际租金按照承租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其他具体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月8日

核发:newstzgg 收藏本页